退休再干员工与单位双方权利可以自行约定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石志忠律师
汪女士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因为工作积极,表现良好,获得单位上下一致认可。现在单位要继续聘用她,并且要签订合同,合是同一年一签,约定只要汪女士干满一年,则单位另外还多付一个月工资,不干满一年则没有。汪女士问可以这样约定吗?
律师解答:可以。汪女士已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从理论上讲,已经不再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为单位继续聘用,而成为提供劳务者,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质上是一份劳务合同,不再受劳动法调整,是平等主体之间,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的协议,而受民事法律调整。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法律不会干预劳务合同条款。
对于“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在劳动法中是如果合同到期单位不与职工续签,或降低待遇而导致职工不愿意续签,则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职工予经济补偿。相反,如果单位在保持或提高原有待遇的情形下,职工不续签合同,则不适用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在本案中约定“只要干满一年,多付给一个月工资”,无论继续与否均有一个工资,这是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表现,也是稳定员工队伍,调动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约定合法有效,如果到时单位不给付,汪女士还可以依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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