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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债发生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魏宪合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赌博产生赌债,马某某将史某的一条金项链抵押给王某某。2010630日晚,马某某、史某电话催促王某某归还抵押的项链,双方为此在通话中发生争执,后约定在某酒店大厅见面。为教训马某某,王某某遂纠结姜某,并从自家住处拿取两把砍刀,共同搭乘姜某驾驶的车辆于当天1930分赶至某酒店砍伤马某某头部、左腰背部、右下肢等处,砍伤史某左腰部,造成马某某重伤,史某轻微伤。根据司法鉴定机构20101130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马某某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Ⅱ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等公然持刀在本地繁华闹市砍劈他人身体,并致马某某严重残疾,依法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严重残疾,且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王某某等在本院审理期间,视被害人家属急需钱款疗伤的实际情况及本院多次释明于不顾,拒不赔偿,酌情予以从重判处。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此本案二审的焦点就在于:被告人王某某等的伤人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以及一审对王某某判处死刑是否过重。
审理结果
二审期间,经辩护人积极申请,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残疾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认定马某某人身损伤残疾程度为四级伤残,而非原鉴定机构所认定的二级伤残。另外,上诉人王某某的亲属也积极筹措、预交了60万元赔偿款。在辩护人和上诉人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二审对上诉人王某某的刑事判决部分进行了改判,即判决王某某无期徒刑。
律师评析
本案律师接受上诉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和律所指派担任上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上诉人王某某,并认真查阅、研究了一审的全部案卷资料后发现了本案的一个明显问题,作为一审判决主要依据的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属二级伤残),是由区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即本案一审原来是已经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来才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而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相对简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的情形,对此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也没有进行说明。因此辩护人对这一问题非常关注,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或许就是司法鉴定所做出了一个错误鉴定而误导了审判,案件才从区人民法院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不当地夸大、升格处理。本案如果仍由区法院审判,判决最终的刑罚也就是15年有期徒刑,而被不当升格后,在中院被顶格判处死刑。因此,本案二审的关键在于发现、查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确有错误,辩护人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依据与在案的被害人本人病历记载明显不符、疑点甚多。于是辩护人立即申请对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残疾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争取二审法院同意,由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最终得出了公正、正确的鉴定结论(鉴定被害人人体损失残疾程度为四级残疾),为上诉人二审改判提供了可能。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严重残疾、依法应当严惩,又视被害人家属急需钱款疗伤的实际情况拒不赔偿、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而判处其死刑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相关事实情节错误,以此对上诉人判处死刑,导致量刑畸重,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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