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6-10-30 作者:魏宪合律师
胡某某于2011年3月开始在某公司兼职,当年9月10日,胡某某受公司委派到上海去开会。胡某某于9月10日晚上10点到达上海机场,对方单位人员接待了胡某某,并且请胡某某去吃宵夜,同时商讨第二天的开会事宜。在吃完夜宵回宾馆的路上,胡某某发生车祸死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胡某某可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兼职的,兼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兼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胡某某属于兼职人员,那么该用人单位作为胡某某的兼职单位,其应该依法为胡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胡某某因工被公司委派到外地开会,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胡某某兼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魏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的职工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用人单位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本单位的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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