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租小车上百辆 有期徒刑十四年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李大兴律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基本案情
赵某秀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车辆到手后,将车辆非法质押或出卖给他人。取得钱款后,部分偿还欠款,部分再拿去骗租车辆,如此反复,共骗租小车82辆,价值13804997元。租赁公司报案后,车辆全部追回。
案情分析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性质没有任何异议,辩护的意义应放在从轻判处上。此案涉嫌的案值在千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据此进行判决,当在无期。如能判处有期徒刑,则为成功。为达此目的,应该从车辆被全部追回,未造成大的实际损失、被害人过错等方面进行辩护。
判决结果
2015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秀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 元。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我担任被告人赵荣秀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下面我主要针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量刑有关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
对本案进行定罪的主要事实虽已查清,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没有完全搞清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问题。出借人借款524万给被告人,他们图的是什么,有否收取利息,利率是多少,有没有高利贷的情况。从借款协议里,只规定了本金,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事实,当事人为什么要隐瞒如此情节,显然他们意识到了他们有非法的勾当。二是实际损失究竟有多少。被告人借款数额巨大,花费共有三个途径,即支付租车费用、付息和个人消费。除去租车费用和支付利息,剩下的才是被告人个人挥霍掉的,才是真正造成的损失,其他的又重新回到了所谓的受害人的腰包。三是租车公司和出借人是否知情。从整个案情来看,起初他们可能不知情,到中间他们是知道被告人租车拿去质押借款,出借人也知道质押的车是租来的。事实上,他们三方变成了同流合污,共同谋利。上述三方面的情况,案件里没有涉及,更没有搞清楚。其实,这些事实对量刑是起很重要作用的,必须要搞清楚。
二、被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
被告人骗租车辆95辆,案值达13804997元之多,看起来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实际上,被告人利用这些车辆借款524万,远低于车辆的价值。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借款有数百万之巨,但实际造成的损失与上述数额比起来微乎其微。这从两方面来看,一是车辆并不是被告人实施诈骗的目标。也就是说,被告人并不是想诈骗汽车,而是通过汽车进行抵押借款。无论如何,被告人占有不了汽车,汽车不会损失。事实上,案发后,汽车也全部被追回。二是数百万的借款绝大部分支付了租车费用和借款利息,又重新回到了被害人手中,被被告人挥霍掉的钱款不过十几、二十万元,毕竟数额有限。表面上看,该案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有一千多万,似乎是天文数字,实际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才不过十几、二十万元而已。
三、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且有故意放任、纵容、从中谋利之嫌
本案的受害人是租车单位和借款人,他们似乎蒙受了损失。但他们具有明显的过错,其实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车公司的过错表现在缺乏防范意识,不大的儋州市一共竟有六家租赁公司牵连其中,租出车辆上百,其间他们还相互调配车辆供被告人租用,难道这还不足以引起他们的怀疑和警惕吗?除此之外,租赁公司不按程序操作,竟将车租给一个甚至连驾照都没有取得的人。再就是借款给被告人的人,明知道车不属于被告人所有,还接受质押借款给被告人,有的借款人甚至接受了十几、数十辆车。他们之所以这么不谨慎,甚至是故意为之,图的就是非法的高额利息。借款人要的利息高达七分、八分,有的一角多,高出国家合法利息数倍,完全是非法所得。无论是租赁公司还是借款人,他们都各有所图,不惜违法、违规操作,以获得非法利益。租赁公司只要租车费用到手,不顾其他。因为他们知道,车辆不会受损失,迟早会被追回,况且大部分车都不是租赁公司自己的,而是其他车主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借款人的盘算则是,既获得了高额非法利息,又有车辆质押在手,不怕他不还钱。如果说租赁公司和借款人起初不知情的话,到后来简直就是故意放任、纵容,将被告人变成了谋利的工具。所谓的受害人变成了暴利获得者。
四、被告人有被迫的因素,主观恶性并不很深
被告人起初并没想到会租这么多车,借这么多钱,造成一发而不可收的后果。但这样的行为只要进行下去,就会欲罢不能,由不得被告人自己了。被告人只要开了头,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只得做下去,因为前面的钱还不了,只有靠后面再去租车再去借钱,才能堵前面欠下的窟窿。到这时候,被告人是不得已而为之,已经身不由己了,这里面有被迫的因素,并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有多深。如果受害人早一点终止这种行为,不租车不借钱给被告人,被告人的这种把戏早就玩不下去了,不至于持续近一年之久,租这么多车,借这么多钱。被告人固然罪不容赦,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也是难辞其咎的。
五、被告人坦白交待、认罪悔罪、系初犯
被告人自归案以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认罪悔罪,态度是好的。再加之,被告人以前并没有过犯罪前科,是初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荣秀虽犯有罪,但主观恶性并不很深,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不很大,且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客观上促成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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