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10-05 作者:麻刚律师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丁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丁彦龙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辩护人认为:对丁XX的定罪无异议,但认为丁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与直接故意区别量刑,同时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起,丁彦龙系初犯,一贯表现较好,且在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多次尝试自杀殉情,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一、被告人没有杀害妻子的直接故意,属于间接故意。
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夫妻关系来讲,没有达到需要杀人泄愤的程度。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虽然被害人曾两次以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从被害人的两次起诉状中可以看出,两人之间的矛盾均是一些家庭琐事、意见不合而已,没有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等情形,没有《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点,从被害人事发当晚及早上,在提到离婚的理由时,都是说感觉到自己很委屈,主要是和被告人家人之间存在矛盾和纠葛,实际上她和被告人之间倒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在两次离婚诉讼中,被告人均称自己夫妻感情较好,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缓和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然相互关照、相互往来,证明夫妻关系并没有恶化”,从而判决不准离婚。事发当晚,被告人也只是想和被害人好好谈谈,让回来好好过日子,完全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
2、从事发当天两人的行为来看,被告人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事发当天,被告人约被害人,是因为过年被害人没有回家,孩子都长大了,想找被害人谈谈,让她回家好好过日子,并且在电话上约下被害人之后,还特意提前到他的租住屋打扫了卫生,这一情节很重要,足以说明被告人是想给被害人留下一个好印象,让其回心转意,否则要杀人还管的上卫生吗,并一直等到凌晨去足浴店接上被害人,两人一同回到租住屋,交谈两个多小时后,被害人准备返回宿舍,但由于被告人的农用车被挡住,无法出去,遂返回出租屋与被告人一起睡下,在被告人两次要求性生活时,也都没有拒绝,发生性关系后整晚裸睡在一起,在整晚的相处过程中,都比较融洽,在第二天早上醒来后,发生争吵,被告人用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也仅是想吓唬她一下,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3、从被告人事发后追悔莫及,采取多种方式尝试自杀殉情的实际来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的本意。
发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追悔莫及,给被害人穿好衣服,收拾整齐放在床上西侧,留出位置,准备自己自杀后也躺在床上,被告人先是尝试用铅笔刀和菜刀割腕自杀,没有成功后,又准备用水溺亡,又没成功,回到家中后,又找到给苹果树用的农药,准备服毒自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这一切都表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的本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有一些矛盾,但还没有到达杀人泄愤的程度,纵贯事发当天及前夜的行为,被告人没有故意杀害妻子的直接故意,而属于间接故意,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的规定,应当对其比照直接故意从轻判处。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被告人犯罪后后悔不已,采取多种方式尝试自杀殉情,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妻子去世,父亲已年近七十,母亲已经去世,两个孩子年纪尚幼,从维护农村稳定出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麻 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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