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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期间未起诉债没讨成反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30    作者:倪晓敏律师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不当致使对方公司利益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错误保全方赔偿公司损失两万元。
  裕鑫公司欠黄某上百万元,经黄某多次讨要,均未偿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实现自己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黄某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6日,黄某向苍南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裕鑫公司在工商银行中的存款5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100万元作为担保。同日,该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公司的上述存款500万元,并限令黄某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该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在规定期限内,黄某考虑到这场官司未必能打赢等诸多原因,而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自己却惹上官司。
  2015年12月28日,保全期限届满,苍南法院依法解除上述存款的冻结。
  因不满黄某无故保全冻结公司流动金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裕鑫公司起诉称:公司资金被冻结后,迫使公司不得不以月利率3%向社会借款,造成利息损失约17万元,要求黄某赔偿裕鑫公司因存款被冻结造成的代理费用8000元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3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今年1月6日,法院依裕鑫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黄某在法院执行款专户担保金25万元。
  法庭上,黄某辩称,自己是依据相应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法院对裕鑫公司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的规定,在保全期间届满后,考虑到各种原因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因此认定自己的诉前保全申请有错误。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申请对裕鑫公司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正确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裕鑫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裕鑫公司因黄某的申请导致银行存款被冻结无法使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必然造成损失。黄某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裕鑫公司的利息损失为两万元。对于裕鑫公司主张的名誉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情况,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黄某赔偿裕鑫公司损失两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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