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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庭对方就撤诉的土地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23    作者:青浦高律师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刘凤英,女,住沈丘县。
诉讼代表人代书义,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韩靖、韩海龙,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开振,男,住沈丘县。
被告欧桂荣,女,住沈丘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民组诉被告涂开振、欧桂荣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民组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民组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半坡村民组负担。
审判员  王永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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