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资离职可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郁鸿生律师
被告程女士于2014年5月24日入职于原告xx公司处,入职时岗位为销售部文员。2014年10月转为销售经理,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加绩效1000元,根据业绩另有销售提成。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1份,原告每月仅发放被告部分工资,截止2015年7月累计拖欠被告工资及提成款合计22999.7余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未发放为由而离职。被告离职后多次催要被拖欠的工资款无果,遂于2016年2月15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现诉至硚口区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程女士为主张自己的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1、QQ聊天记录(与原告处的销售经理),证明原告拖欠被告工资22900多元;2、公司财务统计表,显示14年12月到15年7月原告拖欠被告款项22999.7元。双方经过质证后,法院最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xx有限公司向被告程xx支付未发放工资22999.7元。
二、原告xx公司向被告程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元。
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销售提成的性质应属于计件工资,绩效奖金属于奖金,均是劳动者赢得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发放的工资。其次、因原告确实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被告以此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固定的情形,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计算其经济补偿为5250元(3500元/月×1.5个月)。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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