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伤鉴定,可否先行赔付?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张宇琪律师
争议焦点 未经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职工是否可以对工伤赔付申请先予执行?
仲裁裁决 本案由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伤治疗。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先予执行《申请书》和庭上调查予以确认,且有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抚人社工伤认字[2014]X号)、《病情介绍单》、《抚顺某院外三科住院催款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贫困证明》和申请人工友张某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可以采信。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申请人经济困难,现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伤治疗;申请人符合先予执行裁决的条件。 经调解,双方就争议问题未达成调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抚顺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之规定先予执行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支付医药费52732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1250元;计93982元。 案例评析 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为了满足受伤职工的迫切需要,以解燃眉之急,先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地打工受伤,人社部门也认定了工伤,虽然还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并不影响工伤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受伤后急需钱进行治疗,如果耽误治疗将影响身体恢复及日后生活,且工伤申请人家庭生活不富裕,自己垫付医疗费有困难,所以本案符合医疗费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仲裁庭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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