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应否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倪晓敏律师
评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为职工购买防护用品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就是说,因为张某这样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所以她不仅有权据此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而且化工厂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为她提供,所需费用从化工厂“专项经费”中开支,这笔费用显然不属于“损失”,因此化工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转嫁于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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