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受伤的 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李胜霞律师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①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
②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列认定标准:
A.主观标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标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③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等非雇佣关系则不适用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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