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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不存在不应计入盗窃金额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袁律师、陈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作为“野的”司机,帮助他人运送盗窃的财物达10几起,公诉机关将全部的盗窃财务作为被告人盗窃物品金额中,达到100万以上,被告人面临严重的刑期惩罚。   二、袁律师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后,积极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案件过程,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寻找可能的辩护思路,最终提出被告人没有参与盗窃,不是主犯,并且鉴定报告结论没有依据,被盗财物已无法找到,鉴定的依据已不存在,因此盗窃数额证据不足。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1年零6个月的刑期,家属及被告人对代理过程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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