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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孟晓羽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姐姐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张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的辩护人,接案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也无异议,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被告人介绍卖淫的地点是在一普通客房,该房间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陌生人也不易看出涉案卖淫交易房屋的用途,故知悉的人不多,社会影响面相对较小。
被告人没有任何主动推销卖淫服务项目的言行,也没有限制和约束卖淫女的行为,买淫卖淫的行为都是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自由进行。
本案中,被告人只是按照嫖客xx等人的需求,消极的在几名嫖客与卖淫女之间提供了联系,被告人对买淫卖淫行为的实现只是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故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回答公诉人和法庭的讯问,悔罪表现深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其量刑时减少基准刑的10%。
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就较小。
首先,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本案的性质、后果认识不够,被告人没有把握好自己,而走向犯罪;加之被告人读书不多,学历层次不高,家境贫寒,缺乏谋生养家的技能,生活经济压力大,其在洗浴中心工作只是为了挣钱贴补家用,一念之差介绍了买淫卖淫行为,其涉案动机本身主观恶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从2014年9月27日被羁押后经过在看守所的教育学习,其本人思想状态有了明显变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人表示痛改前非,因此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较小。
四、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不仅挽救其本人,更是挽救他的整个家庭。
    被告人张某家境贫寒,父母年龄较大,家里缺少男性劳动力,事情发生后整个家庭境况更加窘迫。虽然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看守所长达一年的的羁押生活已经充分达到惩罚被告人的目的,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及家人表达后悔之情,也保证今后绝不会再做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惩罚要有度,所谓过犹不及,适度的惩罚,能教育挽救被告使其改过自新,过度的惩罚可能使得被告心灰意冷。
   综上,根据被告张某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后的表现,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介绍次数较少,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给被告人张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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