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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 无罪】严某虚开发票案

发布日期:2016-07-20    作者:江家忠律师
不予立案  无罪严某虚开发票案
【案情简介】
2009年,严某挂靠福州A公司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严某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项目部签订采购合同。工程交付完毕后,因B公司支付工程款前需要开具正式发票,于是,2011年之前严某让A公司向B公司开具近200万发票。2015年因A公司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被查因引发本案,经查严某让A公司代开的发票系伪造发票。
【本案难点】
    严某让A公司代开发票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开,且金额超过40万的立案标准,涉嫌虚开发票罪。
【律师工作及辩护观点】 
    江家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约谈严某得知严某所有代开发票的行为均发生在201151日前,江家忠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虚开发票罪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新罪名,该修正案于201151日生效,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严某虚开行为发生在201151日前,新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对其不具有溯及力。
【结果】
    对严某不予立案,即严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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