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致残 异地索赔成功
发布日期:2008-09-26 作者:方西乾律师
2004年9月25日,洛阳籍卞某某与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0月12日卞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先后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停工留薪期内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按月支付生活费400元,2006年10月4日始正常上班。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淮工伤认字(2004)31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06年12月31日,经淮安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卞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此后,卞某某多次与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委托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劳动仲裁,本律师作为卞某某代理人,将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诉人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二被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该委作出张劳仲案字【2007】第264号仲裁裁决,裁决被诉人赔偿卞某某各项损失57890.30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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