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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郭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6-07-14    作者:江家忠律师
【判处缓刑】郭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154月,被告人郭某因不满李某抢其收购废铁的生意,纠集了其他三位被告人陶A、陶B、陶C。当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李某妻子因收购废铁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及其纠集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其孩子发生持械互殴,其中陶A将被害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次月,被告人郭某被抓获。
【本案难点】
    郭某有纠集多人斗殴并致他人轻伤一级,属于主犯;律师介入前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在郭某被逮捕的情况下取保可能性不大,争取缓刑。
【律师工作及辩护观点】
江家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郭某,了解到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先持械才引发斗殴存在过错,其次在侦查阶段通过与被害人多次交涉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开庭过程中,江家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1、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其家属的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本案中被害人首先拿出钢管激化矛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建议本案适用非监禁刑判处郭某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判决书编号】2015)侯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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