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发布日期:2008-09-17 作者:马安信律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温某借款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0万元应属温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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