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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发布日期:2008-09-17    作者:马安信律师
案例: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温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温某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李某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李某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办法。后来,温某答应借钱(30万元)给李某,两人就借款事宜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一年后,由于夫妻两人矛盾越来越来多导致离婚,并起诉到法院,双方对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温某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李某则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借款合同有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温某借款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0万元应属温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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