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 王某,男, 62岁,于2015年5月18日到某纺织公司上班,为该公司的纺织工人。2015年10月20日,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分歧]
关于王某与纺织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虑,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王某自2015年5月18日起到该纺织公司从事纺织工作,其劳动报酬由该纺织公司支付,并服从其管理安排,且王某与该纺织公司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与该纺织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上、经济上、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且,王某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在该纺织公司的管理、安排下从事纺织工作,受纺织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从该公司获取劳动报酬,且王某与纺织公司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王某与该纺织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王某与该纺织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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