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可以赔偿多少钱
发布日期:2016-06-28 作者:陈德新律师
赔偿数额与个人工资水平和户口性质,每个人的赔偿数额均不一样。2015年11月26日我们代理的案件经判决结案,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01897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二: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张XX、被告李XX和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张XX诉称:原告张XX跟着被告李XX在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接的中央歌剧院项目部干活。2014年10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给基坑东边打钻时,被从墙上方掉下的一大块土块砸伤。随后原告张XX被被告李XX送往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入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原告张XX认为,因原告张XX在基坑底部施工。施工前,坑体的上部应先予固定,而原告张XX是因坑体上部没有固定致使坑壁松动,土块掉落而受伤,故应被告李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李XX,故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系被告李XX之雇员。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央歌剧院工程项目之施工单位,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李XX,但双方并未签署合同,被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亦认可被告李XX并无施工资质。在本案审理中,应原告张X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张XX因此次受伤所导致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二次手术取钢板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7月8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XX因意外所致脊柱骨折脊髓损伤后遗症构成八级伤残,本案庭审中,应原告张XX的申请,证人酒XX出庭作证,其与原告张XX是工友关系,都是跟被告李XX干活的,原告张XX受伤时,其在现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工资收条,鉴定费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XX及中冶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一千一百二十四元、误工费两万三千一百四十六元七角;护理费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元;营养费七千两百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一万零七百六十八元;二次手术费用一万四千四百元;精神损害赔偿一万五千元;鉴定费六千六百八十元;交通费四百元;以上共计二十九万三千五百九十八元七角: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 王秀文
审判员 张绪纯
人民陪审员 谢亚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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