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工伤索赔案件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杨育成律师
案情
江某某在成都市某某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鄢某某手上从事广告安装工作,2014年江某某在鄢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安装广告牌时受伤,鄢某某将承包项目转包给黄某某,后江某某与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参照工伤标准赔偿,但是协议未注明用人单位是成都市某某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户的的负责人鄢某某也没有在上面签字,江某某的伤残参工鉴定为十级,按照道交标准不能评残。经过协商未果,江某某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一、认真分析案情后,确定仲裁思路。因为不知道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并且在异地,起诉即使胜诉赔偿也不多,成本消耗过大。
二、固定证据,向武侯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处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三、仲裁开庭,对于江某某受伤事实认可,但是否认工伤,并且认为真实雇主是黄某某。
四、仲裁委追加黄某某为第三人处理,黄某某认为是雇佣关系,愿意赔偿少量钱。
五、本律师观点:本案的证据和被申请人的自述,可以证实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
六、和解。经过三方的协商黄某某限期赔偿江某某三万五千元(除开医疗费和已经赔偿的一万五千元),并由鄢某某连带担保。
七、律师感悟
本案固定证据存在很大困难,并且起诉方式赔偿较低,成本过大,并承担不能评残的风险,后和解处理,能够得到理想的赔偿,并且防止工伤时间拖得太久影响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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