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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意见不合 丈夫实施家暴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6-05-19    作者:张晴霞律师
夫妻因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发生争吵,导致发生家庭暴力。日前,金山区法院对这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施暴丈夫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今年32岁的张小西(化名)与妻子蓝惠(化名)育有一子一女,共同经营一家箱包店。
    2016年117,一家人在箱包店内吃晚饭。其间,因妻子教训儿子,引起夫妻双方口角,张小西进而对妻子施以拳脚,抓住妻子的头发将其摔出店门外,致其撞在路边街沿上造成锁骨骨折。蓝惠受伤后,打电话报警。旁人把蓝惠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蓝惠遭到外力作用致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蓝惠说,2008年起,张小西多次殴打她,造成她不同程度损伤。但蓝惠为了刚出生的孩子,选择忍受。此后,蓝惠又生下女儿。然而,张小西并未停止对蓝惠的家庭暴力。
    据张小西事后在派出所交代,因暴力殴打妻子,妻子曾两次拨打110报警。
【以案说法】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西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小西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上海市高院网  作者:金山区法院 徐永其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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