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孩子意见不合 丈夫实施家暴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6-05-19 作者:张晴霞律师
【案情回放】
今年32岁的张小西(化名)与妻子蓝惠(化名)育有一子一女,共同经营一家箱包店。
2016年1月17日,一家人在箱包店内吃晚饭。其间,因妻子教训儿子,引起夫妻双方口角,张小西进而对妻子施以拳脚,抓住妻子的头发将其摔出店门外,致其撞在路边街沿上造成锁骨骨折。蓝惠受伤后,打电话报警。旁人把蓝惠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蓝惠遭到外力作用致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蓝惠说,2008年起,张小西多次殴打她,造成她不同程度损伤。但蓝惠为了刚出生的孩子,选择忍受。此后,蓝惠又生下女儿。然而,张小西并未停止对蓝惠的家庭暴力。
据张小西事后在派出所交代,因暴力殴打妻子,妻子曾两次拨打110报警。
【以案说法】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西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小西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上海市高院网 作者:金山区法院 徐永其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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