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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6-05-15    作者:吴富兵律师
土地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蔡志成,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903072712,住平阳县万全镇榆洋社区象湾东路13号,电话:18367736497。
被申请人:平阳县万全镇榆洋社区象湾村民委员会。地址:平阳县万全镇榆洋社区象湾村。
负责人:张银,职务:村主任。电话:15158500558。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平阳县万全镇榆洋社区象湾村(原平阳县榆洋镇象湾村)村民,1984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父亲蔡叶旺(已故)、哥哥蔡志光、姐姐蔡小梅及申请人,当时承包土地4.07亩。但到了1999年第二轮承包时,被申请人申请人已与相邻新界村的林海燕确定婚姻关系为由,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无情地剥夺,致使申请人无地可种,虽然一直住在村里,但只能打工为生,十年前妻子也无情地与申请人离婚。随着年龄增大,身体每况愈下,申请人无法打工,曾找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承包地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06年通过开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申请人耕种村自留地,但不承认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甚至于20153月通知申请人:该幅土地要修建村安置房申请人不能再耕种,于是申请人又奔走于各个部门寻求解决,但均无果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平阳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蔡志成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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