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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为员工“调岗”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6-05-15    作者:倪晓敏律师
    案例
  某商业公司员工李先生接到了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书》,内容为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业务调整,将李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工作地点由北京改为新疆,月基本工资由10500元调整为6800元,另付3700元/月作为工作地点变化的生活补贴,此补贴支付期限为一年。此后,由于李先生不同意此安排,公司先后发出5次调岗通知书,并发出书面警告、停职处分等,并最终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为此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依据。公司如在客观上确需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该公司此次调整系单方安排,未体现与员工协商的意图。在双方未经平等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直接作出书面警告、停职处分等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 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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