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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最低刑判决

发布日期:2016-05-05    作者:谢映伟律师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情况
   2013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xxx遇见本村村民xxx(女,15岁)。被告人xxx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上前拉xxx,xxx不从,用语言进行威胁,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李x、王xx、陈x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律师意见
   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礼道歉,真诚悔过,已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针对以上意见,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被告人xxx的具体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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