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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买卖成交 风险随即转移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村民钟某与陈某,因买卖的耕牛被盗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耕牛在交付后因被盗而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钟某负担。

    2005年8月12日,村民钟某与陈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将其所有的一头耕牛以人民币1958元的价格卖给钟某。钟某付清牛款后,没有立即将牛牵走,让牛继续拴在陈某的牛栏里,准备第二天再把牛牵走。当晚,该牛被盗,钟某便要求陈某退回牛款,陈某不同意,遂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当天付清钱款,其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虽然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耕牛的交付时间,但从原告当天付清钱款及庭审表述:“经被告同意,没有把牛牵走,把牛再拴在被告牛栏里过一夜”来看,耕牛已随着价款的支付而转移,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终结。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买卖标的物耕牛在交付后因被盗而灭失的风险应由作为买方的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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