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电线起火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本案中王某屋内的电线系其自己所购买,而屋内线路及用电设施的产权也系王某所有,不属供电部门法定维护管理范围。消防部门已认定事故系屋内电线打火引起,供电部门没有违反法定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村电工,系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如履行职务中有不当行为,责任也应由其工作单位承担,故李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用电引起的损害赔偿,属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为是民用的低压电路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范畴,因此在确定归责原则时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而是适用过错原则。在适用过错原则时,如要确定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则应审查其行为是否有过错,即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我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的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九条规定:“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内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物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外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供电企业与用户间的权责:一般来讲,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至室内的线路产权归用户,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至室外的线路产权归供电企业,而这些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则按产权归属确定,由拥有产权方负责。
本案中消防部门已认定了事故的原因是由屋内电线打火引起,而屋内电线的产权则是归用户自己,依规定应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不属于供电公司对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范围,供电公司并无法定义务负责用户室内电线的维护,因此对于用户室内电线打火引起的损失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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