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律师代理费用应支付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行政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全部法律服务费系属单方违约行为,其应承担如数给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行政单位应支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
[评析]: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在原告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审诉讼案件代理事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尚欠的法律服务费。但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尚欠的法律服务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这就是法院判决理由之所在。
(作者单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浏览 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拒不提供小区公摊电费计费数据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款 法院:获得者应返还
- 公交急刹车致七旬乘客摔伤致残 法院:公交公司应担主责
- 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 一女士自称误订酒店诉请网络平台退费
- 对电子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尽提示释明义务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热点专题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