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彭功平律师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都需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在民事纠纷中,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方的答辩事由,皆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
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劳动者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工伤事故索赔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当然,工伤职工也不是绝对免除举证责任的。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工伤职工要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另外,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就会小一些。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就不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交了。恰恰相反,要充分保护自己时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必须要善保留证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如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则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文章来源//www.5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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