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分割
发布日期:2016-02-03 作者:李海波律师
审理中,林某当庭返还彭某某Pt950铂金男式对戒一枚、Pt950铂金女式对戒一枚、Pt950铂金耳环一对,对以上物品彭某某予以确认接收。同时,彭某某撤回要求林某返还其余首饰的诉讼请求,但坚持要求林某返还彩礼6万元。
彭某某为证明曾交付林某6万元彩礼,提供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回单一份、存折复印件一张,以及彭某某及彭某某父母与林某及林某父母六人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一份。对此林某表示银行业务回单及存折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该时间段内有取款而无法证明钱款交予林某;录音的文字整理与真实录音相差巨大,很多部分添加了彭某某的主观臆测和不实文字,录音中能听出彭某某并未实际交付6万元现金,且录音是在林某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本身就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故林某对录音证据及文字整理不予认可。
审理中,彭某某申请对其有无交付林某6万元的事实进行测谎,彭某某、林某均在庭审中表明同意将测谎结果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法院遂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心理测试。经测试,对彭某某的分析意见为:“根据本次测试结果,受测试人彭某某有关婚约财产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对林某的分析意见为:“因受测试人没有按照测试要求配合测试,现有测试数据不能有效反映受测试人林某有关婚约财产纠纷陈述的可信度。”
对上述两份测试分析意见,彭某某予以认可;林某则表示测谎结果不能对真实情况达到100%的一致,鉴定结论表明彭某某的可信度较高也不能排除彭某某说谎的可能性,也没有法律规定测谎报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两份测试分析意见不能对客观事实予以证明。
审理中,经彭某某申请,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林某名下银行存款10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后因彭某某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经彭某某申请,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林某名下银行存款46,500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是否收到彭某某交付的6万元现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彭某某为证明其已交付6万元,提供了2011年9月10日和2011年9月11日的银行取款凭证,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彭某某及其父母的确于2011年9月11日至林某家中拜访林某及林某父母。考虑到彭某某、林某当时已经共同购买婚房、谈及婚嫁的事实,结合彭某某取款的时间、拜访林某父母的日期、本地的风俗习惯,彭某某所述其交付林某6万元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在庭审中,林某对收到6万元这一事实予以否认,故法院为查明本案事实,接受彭某某的申请,且根据双方都愿意以测试结果作为本案依据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了测谎,根据测谎的结果亦能证明彭某某陈述的可信度高。综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诉辩意见,结合心理测试分析,法院对于林某称其未收到彭某某6万元现金的陈述难以采信,法院认定彭某某于2011年9月11日交付了林某6万元现金。林某还认为其即使收到6万元,也是彭某某对其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所以不应返还。但因彭某某、林某最终并未登记结婚,缺乏赠与的基础,故林某的这一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据此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林某返还彭某某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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