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1-27 作者:刘敏律师
庭审中,王某的父母说,王某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某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李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父母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某与李某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某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某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某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某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父母以王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某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某,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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