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需要什么证明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分居状态?
(一)分床不分房
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想分居,但是由于条件问题,仍然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只是分床睡,这种情况很难证明夫妻两人属于分居状态,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有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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