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问题的法律分析
贷款担保问题的法律分析 撰稿人:王美娇
经常会在法律网站上看到有人咨询“朋友贷款我给做了担保,现在朋友还不上钱了银行找我要钱,这合法吗?”其实,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分析过担保中保证人的问题,今天再次针对这种情形来具体谈一下,关于贷款担保问题的法律责任。
先来看一个小案例,2010年3月10日张先生的朋友想要向某商业银行贷款做生意,找到张先生,希望张先生能做自己的保证人。张先生与这位朋友一向关系好,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在签订保证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对朋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张先生的朋友却因为经营失败,在两年的贷款到期时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了。就这样银行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其朋友偿还贷款。那么银行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张先生应不应该替他的朋友偿还银行的贷款呢?下面,我们将具体做出分析。
首先,在作担保之前要明确作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在债权人没有依法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没有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债权人就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保证债务的事实,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替债务人还款。在上面的案例中,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张先生对朋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张先生的朋友在两年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某商业银行的贷款时,该商业银行有合法的依据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其朋友偿还贷款。
在保证责任中,有一种常见的免除责任的情形就是保证期间的届满。即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那么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计算呢?1、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法律认定这种情况是约定不明,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例如2010年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借款合同,对于保证期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就要从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2012年开始计算2年,也就是到2014年止。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1)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责任免除。(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在张先生的案例中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张先生的朋友贷款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也就是2012年3月9日贷款期限届满,那么保证期间就是到2012年的9月8日。如果该商业银行在2012年9月8日以后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则没有法律依据,张先生有权拒绝。
在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并不是说保证人就做了冤大头,一帮认为保证人是与债务人关系更为密切的人,所以要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是保证人履行保证承诺的方式。但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仍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就是,在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保证人可以在其偿还债务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返还财产。例如在张先生的案例中,如果张先生承担了保证责任,替他的朋友偿还了贷款,那么张先生可以在其偿还贷款的限额内想他的朋友要求返还财产。
文中法律术语
主合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为主合同。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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