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有划拨土地抵押并登记未审批的,抵押权有效
发布日期:2015-11-03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并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抵押权有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
案情简介:1996年,石油公司以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抵押为商贸公司向银行贷款2350万元提供担保,并依当地市政府文件规定在国资局及房管处办理抵押登记。2003年,因商贸公司逾期未偿,银行起诉。
法院认为:①依据当时适用的市政府文件规定,市国资局及房管处是同时期经政府授权的以地上有定着物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根据该规范,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故本案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案例索引:河南平顶山中院再审“某银行与某石油公司等抵押借款纠纷案”,见《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汝州市商业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汝州市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抵押借款、赔偿纠纷案》(尹晓雯,河南平顶山中院),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上)》(20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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