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抵押无效
发布日期:2015-11-03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抵押人为前一抵押权人提供借款担保时,已出具了评估报告,国资局予以了确认,第二次抵押时,无需重复评估。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立项、评估程序
案情简介:1996年,奶牛场为工贸公司向信用社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用于担保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立项、评估手续。但两个月前该土地使用权因为科研所提供抵押担保已在国资局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存于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法院认为: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系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立项批准手续,评估结果还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可。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旦抵押的法律后果成就,使用权人须按此数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入市场,防止土地使用权人将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进入市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②因奶牛场为前一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时,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已出具了评估报告,国资局予以了确认,第二次抵押时,与第一次国资局作出资产评估确认通知的时间仅相隔两月,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发生变化,故奶牛场为工贸公司提供抵押未再次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
实务要点: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某信用社与奶牛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见《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刘国华),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请示与答复》(200201/5:83);另见《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审查处理——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处置领导小组清算组与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第三奶牛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9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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