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后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
发布日期:2015-10-29 作者:石志忠律师
夏女士,1974年出生。住大厂新华某村。2014年10月在位于江宁的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事保管员工作。同年11月26日上班时受伤,左脚大脚趾粉碎性骨折,花去医药费7600元单位已支付,现在单位不承认发生此事。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咨询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夏女士申报工伤,夏女士可以在2015年11月26日前自行申报。对于申报方式,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制式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要求进行填写,并按规定做准备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一般至迟在60天内会做出结论;对于事实清楚的,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至于夏女士所担心的单位不承认发生此事,也就是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于夏女士而言,要尽快把工伤申报的程序启动起来,不能过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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