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病假工资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5-08-07 作者:万林律师
该事业单位则辩称,吴某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予以支付,所以并没有吴某提出的那么多。
最终,仲裁委裁决该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编人员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合计38000元。
【评析】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309号) 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说明,病假工资待遇不能简单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执行。本案中,吴某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按照本单位在编人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据此,吴某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标准,也应当按照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核算发放。事业单位以与吴某之间是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对于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随意支付医疗期工资的现象大量存在。结合各地的规定及上述案例来看,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系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的兜底条款。从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合法权益及疾病救济的角度出发,对于职工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础上,应优先适用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在无其他依据判定病假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才可按照兜底条款来支付。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