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职业病工伤案件的仲裁诉讼处理情况介绍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蒋云立律师
劳动仲裁:2013年10月中旬,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仲裁时效已经过,故不予受理,如不服,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及结果:2013年10月26日,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举证期内向法院提出后续治疗费鉴定申请,后在法院主持下共同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3月中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2014年4月下旬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案情复杂,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限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一、医疗费370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210元,三、交通费304元,四、停工留薪期内工资1939元,五、护理费8203元,六、赔偿金15515元,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11元,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090元,九、鉴定费600元,十、前期后续治疗费12000元,并自2014年10月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后续治疗费,如张╳╳病情恶化,则承担其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十二、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及结果:一审判决后,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没有提起上诉。2015年3月中旬,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庭举证已付19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业病医院住院期间已给餐票补助,张╳╳对此予以当庭承认。2015年7月上旬,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撤销第四、十二项;变更第二项为:限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210元,变更第七项为:限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志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支付部分5399.94元,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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