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病亡 请求按工亡补偿败诉
发布日期:2015-07-23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甘某发病和死亡,对照上述条款(一)规定,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因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条款(二)至(七)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甘某发病和死亡,对照上述条款(一)规定,并不符合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的三个要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条款(二)至(三)规定。故不能“视同工伤”。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没有对甘某作出有工伤、工亡认定书或职业病的鉴定结论。甘某发病和死亡,无证据证实与其所从事的炮筒加工工作有关联性及被告陈某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陈某支付丧葬费、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