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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案件

发布日期:2015-06-29    作者:翟辉律师
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其有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即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俗称彩礼。近几年来,因成年人婚约的解除、未领取结婚证的以及生活时间很短的而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大量存在。对于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务,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一审女方原本只想的是离婚那么简单,却没想到男方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彩礼15万元,包含三金、办酒席费用等,一审的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我们代理的是二审诉讼,我们首先耐心的听取了女方的关于婚姻彩礼以及生活细节的陈述,而后仔细对一审卷宗进行了阅卷,找到案件判决的关键证据,针对该证据内容以及女方提供的线索,我们列了一张证据清单,在我们的努力以及坚持下,我们到男方村委会开到了对女方非常有利的证明,庭审中同时结合生活细节证据,不仅将男方的谎言当场拆穿,而且让合议庭信服,最终男方主动提出调解,我们律师本着好聚好散,最综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为出发点,在女方的同意下,促成本案以双方均满意的结果结案,中院依法改判。
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处理婚约财产案件在运用法律的情况下,也要结合民间习俗以及实践等综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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