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假结婚”差点摊上巨额债务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7年4月,小玉和小东两人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两人大学毕业后来上海发展,已经购有两套小户型房产,但考虑到小孩成长,他们想购买一套更大的房子。他们找到中意的房子后,却因限购不能购买。后经中介工作人员提议,可以通过先离婚再与沪籍男子“假结婚”实现购房愿望。二人急于购房,便采纳了中介的建议,先是离婚,再与沪籍男子林某“假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并答应事成之后会给林某3万元报酬,购房成功后双方立即办理离婚。
小玉购房成功后,立即要求林某协助办理离婚手续,在支付数万元费用后,林某找各种理由不肯露面。更可怕的是,她新购的房产和银行帐号被法院查封和冻结,原因是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60万未还,债权人起诉林某后并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小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所幸的是,法院组织听证后,采纳了小玉的答辩意见,裁定解除查封和冻结措施,否则,小玉真的就会摊上60万元债务。
2014年9月,小玉不再等待 ,直接向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是自己仅仅因为购房原因而与林某“假结婚”,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是自愿结婚,但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共同生活,且没有任何经济和生活上的往来,现女方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三、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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