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餐中“鱼刺卡喉”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6月28日,唐老师被学校安排参加监考工作,忙完上午工作临近12点,中午有半小时吃饭时间,需12:30之前再次到岗,她匆匆赶到食堂就餐。刚吃上饭,遇到领导询问考室情况,她随即开口介绍。没注意,自己突然被一块鱼刺卡住,想吐吐不出来。
唐老师随后前往医院就医,根据医院安排在当晚九点进行手术,但手术时造成食道破裂,随后胸腔、纵隔严重感染,胸腔心包积液,肝功能受损,血拴等,为此住院治疗74天,花费6万多元。
申请工伤认定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唐老师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老师周末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最终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属于工伤。
法官作出分析,员工在上厕所时跌倒致伤的情况通常要认定为工伤,吃饭和上厕所都是生理必须,吃饭卡刺与上厕所摔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为个人有过错就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三、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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