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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需对离婚前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5-04-29    作者:赖晓东律师
    夫妻离婚后 需对离婚前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吗        问:我与丈夫于2013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将我于2012年在高某处借的50000元人民币作为共同债务,判决由我丈夫归还,但我丈夫至今未还。现在,高某将我告上法院。请问:我还要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律师认为,你应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已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虽然在判决你们夫妻离婚时将共同债务50000元作出由你丈夫偿还的决定。但这仅是对你们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对你们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该判决并未改变欠高某5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也不是对高某的债权作出的处理,所以该项判决不得对抗高某。夫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共同债务,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清偿方式,即使离婚经法院判决也不行,所以你应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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