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改房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5-02-28 作者:李洪云律师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得益于房地产的三大改革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1994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十七条规定,“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二、该房屋应属张某和刘某的共同财产
张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房屋产权单位预交购房款6千元,即视为购房户,其申报表中有张某工龄巧年和刘某工龄21年,共同享受房改优惠待遇,其双方已对预购住房拥有期权,属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双方离婚时法院虽对房屋由谁居住进行了判决,但并未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法院只是判决张某付给刘某购房预备金3千元及补偿金2千元,共计5千元。这5千元是否是刘某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货币补偿,在离婚判决中没有明确。
三、由于权属存在争议,房管局应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发给产权证
如评析二中所述,房管局认定房屋是张、刘二人共同购买是正确的。但由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时没有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房管局无法判定法院判决张某付给刘某5千元是否是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货币补偿,因为根据《决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此次购房后刘某不能再享受房改优惠购买房屋,刘某提出异议,因此该房屋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房管局不应颁发该房屋的房产证,应根据相关规定待该房屋权属争议清楚后再发给房产证。
提示:离婚判决未明确房屋权属,双方权属有争议时,登记机关应暂缓房屋所有权证。如归属不明确房屋被过户,可与房产律师进行联系。010-51660300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双赢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