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夫妻一方婚外情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5-02-26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12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3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4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分歧】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李某未经廖某同意偷看其QQ聊天记录,并持该聊天记录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因该证据的取得是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得的,违法了证据的三性原则,故该份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情形:(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上三种证据无效的情形,前提在于当事人均遵守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义务,这时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还存在以上三种不合法情形时,该证据才以无效论处。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但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本案廖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李某作为妻子有权了解廖某在生活上是否真实遵守了夫妻忠实义务,且主动向妻子公开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廖某的法定义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某提供廖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对于廖某的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此确定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
综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不履行义务就享有权利的情形,廖某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既然其不遵守法定义务,何来隐私权,更何来以隐私权对抗其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且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因此,该QQ聊天记录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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