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闹离婚 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惠友波律师
俗话说“夫妻还是原配好”,方先生和胡女士成为半路夫妻,终究还是以离婚收场。2005年10月,法院驳回了方先生的离婚请求后,两人磕磕绊绊又过了5年,2010年11月,方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胡女士也不愿再挽留,但其拿出好几张协议,要求方先生兑现承诺,将他们居住的房屋归胡女士所有。原来,方先生和胡女士曾协议,双方共同生活至十年,胡女士有权取得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庭审中,方先生认可了协议的真实性,但提出部分内容已被胡女士修改,且当时是想着能和胡女士一起生活到老,但是两人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了,则要求对该赠予予以撤销。
后来,在慈溪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方先生一次性补偿胡女士10万元,胡女士将居住的房屋钥匙交给方先生。本以为事情至此结束了,谁知胡女士于2014年10月起诉至法院,认为他们曾约定的十年时间到了,要求方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她。
近日,慈溪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方先生和胡女士的离婚案件中,已经就财产、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中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的约定,明确了房产问题已进行了处理,因此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
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一日夫妻百日恩,好聚好散,分开后存于脑海的也尽量是最美好的回忆片段。可是,方先生与胡女士却在离婚后还为了房产一事争执不下,果然是旧事不堪重提,人心已凉。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协议好方先生直接给予胡女士10万作为补偿,房产归于方先生;四年后胡女士再次拿旧事重提,希望方先生遵守当年的十年之约,已无任何法律意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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