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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发布日期:2015-01-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1.领表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③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表);④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⑤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公司所在地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⑦公司住所证明(指房产证明或房屋租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编有号码的《公司登记材料收据》。
  登记机关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通知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公司登记材料收据》前来办理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名手续;如果公司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则凭《公司登记材料收据》领榷公司登记驳回通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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