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方有权要求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消灭,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其他特殊的联系。同时法律有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原因在于,当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时,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结婚后,李某并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同时,离婚时,张某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所以,张某要求李某给予适当补助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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