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系列十一 换个角度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陈雄志律师
审判:对甲女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在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后改为对其关于子女抚养的起诉,最终在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甲女与乙男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生活,未补办结婚登记,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事实婚姻。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