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十级工伤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石志忠律师
六合区长芦街道某社区居民刘女士,今年38岁。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在岗工作,月薪2200左右,单位缴纳五险。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现在单位告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问如何处理工伤赔偿问题?
石志忠律师观点:工伤赔偿实质上是工伤待遇,因工受伤受到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详细规定。因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刘女士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三项待遇。现具体结合刘女士构成十级工伤的情况说一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刘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但刘女士工资水平低于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60%作为计算基数。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江苏省上年度人均预期寿命与刘女士的年龄之差,每满一年支付0.2个月工资。(计算基数是南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参考计算方式:预期寿命78-刘女士年龄38)*0.2*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依年龄及伤残等级,为4个月工资。(计算基数是南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提示一下,前两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项由单位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64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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