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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的权利归谁?婚姻系列案件八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陈雄志律师
       梁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结婚不久后陈某怀孕。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陈某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所以想终止妊娠,但是梁某不同意。2013年11月,陈某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欲行引产手术。在梁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陈某的哥哥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了字,于是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由主治医师李某为陈某进行了注射药物引产,终止了妊娠。事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的哥哥、医院以及医院的主治医师李某侵犯了梁某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并因此要求赔偿。
审判: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应当包括不怀孕的自由和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以及有关法律,陈某对怀孕的胎儿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
评析: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者怀孕后终止妊娠。女方有权不受男方意志影响,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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